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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税务咨询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0-10-2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中“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为”予以取消。
取消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为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 或6%(其他):“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为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为专用发票时,按代为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时征收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为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退还其已征的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先开具普通发票,然后持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部门申请代为专用发票,并将普通发票的发票联贴在专用发票存根联背后作备查。
税务机关不得开具17%或13%税率的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填开手写版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公司名称:
北京腾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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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zhid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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